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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养人”又一例:“一堆标点”,一场诉讼

作者红米 标签红楼梦 阅读次数:407
          “一堆标点”,一场诉讼

    目前,出版社翻印古籍的现象很普遍。那么,标点古籍到底享不享有著作
权?应不应该获得印数稿酬?我国当前有关著作权和作品报酬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
足够明确的规定。但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关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等大问题。

    2000多年前的司马迁和200多年前的曹雪芹倾其毕生精力写成了不朽巨著─
─《史记》和《红楼梦》。但他们大概不会想到,后人竟会因这两书的著作权打上
了官司。

     1987年4月,由湖南大学教师李全华标点的《红楼梦》开始在岳麓书社出
版发行,次年10日,岳麓书社又出版发行了由李全华标点的《史记》。两书出版后
不久,岳麓书社便以“正文标点”稿费的形式分别支付给他1920元和3485元。此后,
岳麓书社又多次重印了这两本书。其中,《红楼梦》一书自1987年4月初版后至1998年
7月,累计印刷27次,印数为4,253,600册;《史记》一书自1988年10初版后至1997年
10月,累计印刷13次,印数为522,200册。对于两书的多次重印,岳麓书社既从未
通知李全华,也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形式的报酬。

    1999年3月19日,岳麓书社与李全华就《红楼梦》标点本和《史记》标点本
两书的出版,签订了两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李全华授予岳麓书社在合
同有效期内(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为5年),在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
文版的专有使用权;岳麓书社在合同签字生效起15日内以稿酬形式向李全华支付人
民币共4.4万元;岳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自行决定重版重印(包括修改),
每次重印前须通知李全华。

     在合同签字生效后的第14天,李全华见岳麓书社支付4.4万元稿酬的承诺
迟迟没有兑现,便向岳麓书社催要,哪知岳麓书社的答复竟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
岳麓书社的答复是:岳麓书社在向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咨询过后,发现李全华只是
对《红楼梦》和《史记》做了一些标点工作,对两书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岳麓书社
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对这一点没有弄清楚,误以为李全华享有两书的著作
权。因此岳麓书社认为与李全华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前提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岳麓书社无需向李全华支付稿酬。

     对此深感不平的李全华于三个月后,即6月11日,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湖
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状告岳麓书社侵犯了他为《红楼梦》和《史记》标点
的著作权。自此,由“一堆标点”引发的官司就此拉开了序幕。

(中略)

    1999年9月1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进行了法庭
调查,调查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庭调解。但最后因被告不同意原告“认定
被告侵权,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要求,法律调解失败。此案将另择时间宣判。
李全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到时自有公断。

     这场官司,不管谁胜谁负,可以预料,它对我国的古籍标点、校勘、整理
工作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摘自1999年11月3日《中华读书报》作者: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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