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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作者aihuaf 标签杂谈 阅读次数:0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在市外未曾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综合评审。 第六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和个人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应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登记。 第八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九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 第十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或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或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8周岁以下;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三)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考,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三)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意竞赛方案且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五)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十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职务的; (十八)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自主组织考评,考评成绩符合招调员工要求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二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按本条规定申报的拟招调人员,申报招调前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人员除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配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不得超过拟招调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九)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五)规定人员须在38周岁以下;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人员须在35周岁以下;第(十)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48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招调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招调入户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十一)项条件的人员; (六)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二十条 计划指标的审批综合考虑拟招调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等要素,并结合本市产业需求、用人单位的规模、社会经济贡献等情况,实行择优下达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公布当次计划指标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特殊专长、做出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下达计划指标;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的人才引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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