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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玉鉴定有关产状和产地的问题——岳蕴辉

作者沈傲 标签和田玉 阅读次数:250
传统上软玉(和田玉)原料的产状分为山料、山流水料和仔料,其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差别。但产状的鉴别没有具体指标或参照物,某些产状特征也完全可以人工模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鉴定证书不应该反映产状或提供有关暗示。
    产地也是软玉(和田玉)的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由于软玉(和田玉)自古以来的原料来源就是多样的,而商家在商贸活动中不会提供对己方贸易不利的产地证明。因此鉴定机构对产地的鉴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误判、伪造和欺诈的风险。

    因此我们再次重复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CIBJO 宝石手册》中实用规则:第一条 总则 (b)项:在商业文件中不应指示原产地。第二条 实验鉴定报告(a)项:鉴定报告对宝玉石应仅做以下说明:材料分类、专业词汇中的商业名称、颜色、尺寸、重量、形状;(b)项:内含物质颜色深浅不必说明;(c)项:宝石的原产地不必说明。(原文)

    宝玉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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