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厢记》杭城上演“幕后版”----
作者:小颖1 标签:越剧 | 阅读次数: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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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剧团争著作权 要逼法院当老夫人
曲目:《西厢记》小百花版著作权官司 主要“演员”:剧作者曾昭弘 浙江小百花越剧团 演出时间:2002年3月12日上午 演出地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序 张生和崔莺莺的爱情故事,已传唱千年。10多年前,由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演出的《西厢记》,获得了文化部“文华大奖”等众多全国性大奖。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至今已在海内外上演几百场的《西厢记》小百花本,昨天竟然“后院起火”,改编者曾昭弘与“小百花”打起了著作权官司。 幕启(上午8时15分) 67岁的国家一级编剧,教授曾昭弘诉:1989年,他将元曲《西厢记》改编成同名越剧,由“小百花”演出,几年来载誉海内外,给“小百花”还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让多位演员获得全国最高表演奖“梅花奖”。但作为剧本作者,他的此项著作10年来却屡受侵犯,“小百花”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付给他法定报酬,还私下与杭州大自然音像发行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签订“协议”,擅自允许其将《西厢记》做成VCD公开销售。经多次交涉无效,只好起诉到法院。 高潮(11时) 庭审到辩论阶段。曾昭弘反复陈述自己的“痛苦用心”。 “小百花”辩称:1990年,“小百花”决定排演一部比较符合当代观众审美需求的《西厢记》,便向曾昭弘约稿。但此前,导演杨小青等人已对改编提出一些设想,并与曾昭弘进行了商榷。曾的初稿经剧团排演后,发现不能满足当初创意的需要,于是还在1992年对第一稿演出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在全体主创人员,主要演员都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基础上,再由曾昭弘执笔完成定本。 为此,“小百花”认为,按照著作法的规定,越剧《西厢记》的著作权属“小百花”所以,曾昭弘作为改编只享有署名权,故而签合同出版VCD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至于报酬,剧团与曾虽未签订有关合同,但剧团自1990年6月至今,已先后付给其创作费及按演出场次收入的提成费共计2。6万余元。 “大自然”也称与自己无关。出VCD是与“小百花”订过协议的,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 谢幕(12时30分) 原本是结亲多年的“一家子”,闹翻了,的确对谁都没好处。因而饿着肚皮“演出”了大半天的双方,在庭审结束时,双方变得心平气和了许多,均表示愿意再调解试试看。仔细想来,越剧迷们应该都在希望他们能像《西厢记》的张生和崔莺莺一样有个团圆的结局,免得“逼”法院做不成“红娘”,只好做“老夫人”了。 《今日早报》记者:朱海兵 通讯员:赵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