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收省剧协团体会员的通知(浙江剧协) ------
作者:~小颖 标签:越剧 | 阅读次数: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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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省剧协团体会员的通知(浙江剧协)
各地市剧协、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展我省的戏剧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经主席团研究,决定在我省吸收一批符合条件的戏剧社团为省剧协团体会员。 一、省剧协团体会员的吸收对象: 1、本省各专业戏剧团体; 2、本省企业戏剧团体; 3、本省民间职业剧团; 4、本省校园戏剧社团; 5、本省其它社会戏剧社团。 二、省剧协团体会员的吸收条件: 1、必须是经当地文化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 2、必须是经常开展活动的团体。 3、必须按期缴纳会费。 三、省剧协团体会员的权利: 1、省剧协团体会员,是全省最高级别的戏剧社团,授予“浙江省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铜牌,在艺术上受省剧协的支持与扶持; 2、在省剧协主办的《大舞台》上,刊载文章或照片不少于一个版面,并免费赠送《大舞台》一年; 3、在省剧协主办的“浙江戏剧”网上刊载介绍有关信息一年; 4、一年内,可要求省剧协派专家指导,并可要求省剧协提供有关演出的剧本、曲谱等资料; 5、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享受省剧协个人会员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特此通知。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 2003-7-11 (转自越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