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支记时的小常识》有如下文字:
1968年,北京通州区张家湾农民李景柱“发现”了一块“曹雪芹墓石(墓碑)”,红学界为它的真伪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大辩论,可是正反两方都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或者证伪[1]。这块“墓石(墓碑)”上的干支记年为“壬午”,有专家认为这是以实物证明了曹雪芹的确死于“壬午除夕”(1763年2月12日)。有趣的是,似乎没有任何一位专家学者明确认识到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如果曹雪芹的确死于“壬午除夕”,并且他生前的亲朋好友、邻里乡亲的确为他立了墓碑或者埋了墓石,这块石头上绝无任何可能刻上“壬午”两字!因为1763年2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已经立春,立春后属癸未年,所以曹雪芹的墓碑(墓石)上如果要刻上去世时间,正确的刻法一定是“癸未”!单由干支记年的常识就可以判断所谓的“曹雪芹墓石(墓碑)”必定是丑陋怪诞的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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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块石碑,我没有能力说什么。但我要说的是,我国的计时太复杂了。1763年2月12日究竟是“壬午除夕”还是“癸未除夕”,我没有查到。但眼前的对照还是很清楚的。2005年2月4日立春,8日为除夕。2006年2月4日立春,除夕在1月28日。也就是说乙酉年有两个除夕。如果说乙酉除夕,那该怎么算呢?是指2005年2月8日,还是指2006年1月28日呢?按照民间习俗,乙酉除夕指2006年1月28日,2005年2月8日应算甲申除夕吧。我不知道这种民间习俗能否回推到曹雪芹的年代。
2.《近二百年令人疑惑不解的错误》有如下文字:
最早指出关于元春去世时年龄安排的常识性错误的人,也许是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一位署名“苕溪渔隐”的红楼爱好者。他在当年刊刻的《痴人说梦》一书中指出:
“贾妃薨逝,存年四十三岁。”(九十五回)案八十六回云元妃生于甲申年,而此回云“是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元妃薨日是十二月十九日,已交卯年寅月,甲申至乙卯仅止三十二年。年四十三岁当改三十二岁。[4]
“苕溪渔隐”虽然指出了第九十五回的错误,但他纠正的结果却不对。“苕溪渔隐”在计算元春的存年数时,用的是传统虚岁的计算方法,即一出生就算一岁,由此计算得出元春的存年数是32岁。
可是,后40回的作者一定是按照实岁的计算方式来安排元春的存年数的。只有这样,“生于甲申,存年43岁”的元春才会遇上丁卯年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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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间习俗,都是按虚岁计算。后40回的作者可能用实岁来计算吗?况且在后面的《甲辰年的乡试》中陈林先生写道:“小说作者在第一百二十回借贾政之口谈到了宝玉的年龄,贾政说:‘岂知宝玉是下凡历劫的,竟哄了老太太十九年!’……贾政说的宝玉的年龄可能是虚岁。根据民间风俗,虚岁是这样计算的:一出生就算1岁,即从怀胎就开始计算年龄,这样到了过实岁1岁生日时,按虚岁就是2岁;如果出生在年末,不仅一出生就算1岁,到了大年初一又要加1岁,到了过实岁1岁生日时,按虚岁就是3岁了。由第六十三回《寿怡红群芳开夜宴 死金丹独艳理亲丧》所写的情节可知,贾宝玉出生于上半年某月月底的某一天。如果他出生在丙戌年(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到甲辰年冬天出家时,按虚岁他正好19岁。”同一个作者怎么可能有时按实岁计算,有时又按虚岁计算呢?
3. 《从史料证据推算王子腾的行程》有如下文字:
像王子腾这样高品级的官员奉差出行,按规定通常配备数十名仆从和十多匹马,他们的行进速度自然会远低于紧急公文的传递。至于官员通过驿传系统出行的速度,我们可以参照明代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刑部官员王临亨奉命出差从苏州抵达广东的行程而大致推算出来。
以王子腾正月初一起程,每天行进120里,预定十七日到达京城来计算,从他的外任地到京城的驿道里程总长2040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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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叙王子腾一事是历史吗?其速度用得着“参照明代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刑部官员王临亨奉命出差从苏州抵达广东的行程”吗?王从外任地到京城的“驿道里程总长2040里”,不知陈林先生是否实地丈量过,或者有其他的证据。
4. 《<清会典>及其<则例>对“朝贺”的法律规定》有如下文字:
再来看看《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六•礼部•朝会三》的规定:
一元日皇太后宫朝贺 顺治八年题准元日设皇太后仪驾及丹陛大乐,皇帝御礼服,率王公、大臣、侍卫诣皇太后宫行礼。毕,公主、福晋以下,都统、尚书、子、命妇以上诣皇太后宫行礼。
康熙八年,题准元日太皇太后仪驾中和韶乐全设,皇太后仪驾丹陛大乐全设,皇帝御礼服,率王公以下、内大臣、侍卫暨都统、尚书、子以上,咸朝服,先朝于太皇太后宫。毕,次诣皇太后宫,行礼如仪。
次日,皇后御礼服,率公主、福晋以下、都统、尚书、子、命妇以上,咸朝服,朝于太皇太后宫。毕,次诣皇太后宫行礼如仪。
由以上两段引文可以看到,从顺治八年开始,元旦当天,有“命妇”朝贺皇太后的法律规定;从康熙八年开始,命妇朝贺皇太后的日期改在了正月初二,在这一天,命妇不但要朝贺皇太后,而且首先要去朝贺太皇太后。
这样一来,《红楼梦》第五十三回写到的两次朝贺,都可以在清代的法律制度上落实了,都可以从清代的根本大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找到依据。这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腊月二十九日”的次日贾母等人进宫朝贺,这个“次日”毫无疑问、千真万确就是“元旦”,这个“朝贺”毫无疑问、千真万确就是去朝贺皇帝;第二天贾母等人又去朝贺,这一天毫无疑问、千真万确就是“正月初二”,这个“朝贺”毫无疑问、千真万确就是去朝贺皇帝的奶奶(如果他奶奶还活着的话)和老妈,同时顺便又给元春庆祝了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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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二十九”的“次日”,贾母有诰封者进宫“朝贺”,当并没有说是“朝贺”谁,又“次日”,贾母等又进宫“朝贺”,依旧没有交代是“朝贺”谁。陈林先生认为第一个“次日”是“朝贺”皇帝,第二个“次日”是“朝贺”“皇帝的奶奶(如果他奶奶还活着的话)和老妈”。但是,按陈林先生的引文元旦当天应是“皇帝御礼服,率王公以下、内大臣、侍卫暨都统、尚书、子以上,咸朝服,先朝于太皇太后宫。毕,次诣皇太后宫,行礼如仪”。初二应是“皇后御礼服,率公主、福晋以下、都统、尚书、子、命妇以上,咸朝服,朝于太皇太后宫。毕,次诣皇太后宫行礼如仪”。并没有“命妇”“朝贺”皇帝一说。我没有查《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如果有“命妇”“朝贺”皇帝的规定,陈林先生为什么不引用更具说服力的材料呢?
5. 《庚子年元旦朝贺和老太后薨逝》有如下文字:
第五十五回开篇写道:“且说元宵已过,只因当今以孝治天下,目下宫中有一位太妃欠安,故各嫔妃皆为之减膳谢妆,不独不能省亲,亦且将宴乐俱免。故荣府今岁元宵亦无灯谜之集。”
第五十五回提到的患病的老太妃,终于在第五十八回死掉了,贾母等人不仅每天要去祭奠守灵,最后还要去送葬,前后折腾了将近两个月……
有趣的是,第九十五回写到元春死后的丧事,“贾政又是工部,虽按照仪注办理,未免堂上又要周旋他些,同事又要请教他,所以两头更忙,非比从前太后与周妃的丧事了”(第1344页)。这里的“周妃”指的是在第八十六回死去的“周贵妃”,而“太后”只可能是指上文的“太妃”。如果后40回是与曹家毫无关系的外人所续作,那么续作者凭什么将白纸黑字的“太妃”改成“太后”呢?只有当后40回的作者就是前80回的作者时,这个问题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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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后40回的作者就是前80回的作者”,为什么在前80回称“太妃”,到了后40回改称“太后”呢?